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粹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粹位条例暂行执行法子》等文件心灵,规范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法式,保障人才造就质量,结合我校现实,特造订本执行细则。

第二条 学堂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掌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和各人才造就单元具体掌管硕士学位授予的日常治理工作。

第三条 学堂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达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有关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授予根基前提

第四条 硕士钻研生(以下简称硕士生)获得硕士学位必须达到以下根基前提:

(一)拥戴中国共产党的辅导、拥戴社会主义造度,遵纪守法,品格端正,拥有优良的学术路德和相应的学术水平;

(二)按造就打算要求建齐全数课程,考试成就合格,获得划定的总学分;

(三)实现硕士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四)拥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并按以下划定颁发论文:

申请硕士学位的钻研生,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和“凯时尊龙人生就是博”为第一署名单元在通常学术期刊及以上刊物上颁发论文至少1篇。学位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科研成就,经学?蒲兄卫聿棵偶ê,能够对照上述成就大局予以认定。

(五)能较纯熟地使用一门表语进行本专业的学术钻研和互换。

第五条 钻研生申请专业学位,除满足以上前提表,还需满足全国专业学位教育领导委员会在专业学位钻研生领导性造就规划中所划定的其它授学位前提。

第六条 成就出格优良的钻研生可提前半年或一年申请学位,除满足正常申请硕士学位应具备的前提表,还需满足以下前提:

(一)中期查核了局优良;

(二)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

(三)在主题期刊或更高级此外刊物上至少颁发论文1篇(主题期刊以颁发论文昔时《北京大学中文主题期刊目录》中收录的期刊为准,其它科研成就经学?蒲兄卫聿棵偶ê罂啥哉杖隙ǎ。



第三章 学位论文

第七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领导下由硕士生自己独立实现。硕士生在查阅、钻研大量文件资料的基础上,提交选题汇报,由领导老师和学院共同审核确定其论文标题以及钻研蹊径。通过由学院组织的开题汇报答辩后起头撰写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必须有肯定的工作量,正终年限内或延长毕业的钻研生学位论文开题答辩与学位论文答辩隔功夫不得少于12个月,提前毕业的钻研生,不得少于9个月,不然,不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学位论文应选题适当、立论正确、论据(数据)靠得住、图表清澈、文字简练、档次明显、引证规范,通常不能少于3-5万字。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钻研的课题该当有新的见解,批注作者拥有从事科学钻研工作或独立负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反映作者在本学科把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论文内容通常蕴含:中文提要、英文提要、目录、正文、参考文件、附录、称谢及攻读学位期间颁发的学术论文目录。

第十条 学位论文开题后六个月内,各人才造就单元要组织发展钻研生学位论文课题钻研进展和论文撰写情况专题查抄工作,中期查抄不合格的,期限整改再检,再检仍不合格的,必须延期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十一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钻研生至少在答辩前两个月向领导老师提交学位论文,经领导老师审查赞成后,填写《凯时尊龙人生就是博学位申请书》。领导老师需在学位申请书上对申请人的理论水平、论文实现情况写出具体评语,学位点主任及造就单元掌管人写出推荐定见,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通例评审(阅)工作应由3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蕴含一名校表专家。论文评阅人的名单通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或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领导老师不能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领导老师可提出学位论文送审需回避的专家名单。激励各学院对本单元学位论文实杏装双盲”匿名评审,按划定必要盲审的学位论文(各学院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取论文进行盲审),由学院或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掌管联系至少2名校表专家进行双盲评审。盲审通过后,能力进入通例评审(阅)法式。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功夫不得少于半个月,评阅人应于答辩前二十天写出具体的评语,填写《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定见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应蕴含:

(一)学位论文写作是否当真,治学态度是否严谨、科学;

(二)学位论文的理论及实际意思;

(三)学位论文所钻研的课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无新的见解;

(四)学位论文存在的不及和问题;

(五)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赞成参与学位论文答辩等。

第十四条 评审(阅)专家通常按“赞成答辩”、“批改后答辩(可不再送审)”、“批改后再审(答辩前沉新送原专家评审通过)”、“不赞成答辩”四个等次给出评审(阅)定见。学位论文盲审未通过,或通例评审未通过的论文,不得参与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在半年或1年后参与下一轮次学位论文评审。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二级学院应成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五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礼聘一名校表同业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由教授、副教授或拥有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钻研生领导老师不得担任自己所领导硕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秘书1人,秘书应由本学科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老师担任。秘书的重要工作是协助主席组织论文答辩,处置有关答辩事宜,整顿与答辩有关的资料,作好答辩纪录,综合论文评语,草拟答辩决定书等。如有答辩委员会委员一时因病或其他垂危事项不能参与答辩会,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会应脱期进行。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凭据钻研生答辩情况,对是否通过答辩,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定,决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整个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得通过;决定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具名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整个答辩应有具体纪录。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重要法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颁发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主持答辩会各项议程。

(二)答辩秘书宣读答辩人员名单,蕴含姓名、专业、领导老师、论文标题等。

(三)导师简要介绍答辩人的根基情况,蕴含水平认定情况,颁发过的论文及科研能力等情况。

(四)答辩人汇报学位论文的重要内容,着沉论述论文的创新之处、自己的见解。汇报功夫通常为 45 分钟左右。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六)休会,非答辩委员会成员出场回避;

(七)答辩委员会进行会议: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委员们在充分互换定见的基础上,对是否通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写出评语,决定须经整个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八)复会,主席颁发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答辩委员会决定。

(九)学位申请人称谢。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论文内容属绝密级的由学院评定分委员会专门组织内部答辩),成就按优良、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

第十九条 对没有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经答辩委员会过半数委员赞成,可在一年内(不超过划定的最上进建年限)批改论文,沉新答辩一次。

答辩通过后,将以下资料提交至学院:

(一)硕士钻研生课程进建成就登记表

(二)硕士钻研生学位论文开题汇报表

(三)硕士钻研生学位论文中期考评表

(四)授予硕士学位登记表

(五)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六)答辩表决票

(七)学位论文

第六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堂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20-30人组成,任期4年,设主任1人,副主任3-5人。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设学位工作办公室,处置日常事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重要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拥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堂重要掌管人(校长或主管讲授、科学钻研和钻研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名单经校长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广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学位工作的批示;

(二)鉴定学堂学位工作规章造度和年度工作打算;

(三)鉴定各类学位造就规划和学位造就工作中的沉要问题;

(四)鉴定学位授予前提;

(五)鉴定通过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六)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七)鉴定钻研生领导老师名单;

(八)撤销违反划定而授予的各类学位;

(九)钻研和处置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设主任一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学院拥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重要掌管人(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担任。另设秘书一人,具体处置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广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学位工作的决定;

(二)造订本二级学院各类学位造就规划;

(三)审议并推荐钻研生领导老师名单;

(四)掌管学位论文开题与答辩工作;

(五)审核本学院学位授予人员名单;

(六)掌管本学院优良硕士学位论文的评比与自治区优学位论文的推荐参评工作;

(七)钻研和处置本二级学院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硕士论文答辩的人员,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人能否获得硕士学位进行表决,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票数的认定为通过,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未出席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或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代为投票表决。

第七章 学位审核与授予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12月集中两次鉴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由学堂统一发文布告,并宣告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有关资料,按划定报国度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登记。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期间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作出不授学位的决定:

(一)因违法乱纪、路德废弛、品质恶劣等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罚,在申请学位时没撤销处罚;

(二)不切合硕士学位授予根基前提;

(三)考试舞弊作伪;

(四)存在严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已经授予的硕士学位,如发现当事人在申请学位期间存在严沉学术不端等严沉违反学位条例划定的情况,应予以复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能够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三十条 作出撤销硕士学位决定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上报国度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登记、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者并期限追回硕士学位证书;

(三)通知被撤销者地点单元,将撤销硕士学位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通知有关存放硕士学位论文的单元(如图书馆、科技档案馆等),被撤销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不能陈列。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宣告之日起执行,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掌管诠释。